头条 | 危险废物禁混入生活垃圾,谁来回收?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5月30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月31日《北京日报》)

 

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确实不应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比如废旧电池,无论在大气中还是深埋在地下,其重金属成份都会随渗液溢出,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日积月累还会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废弃荧光灯管含有多种有害元素及物质,随意丢弃会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据说一些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最终将侵害人体的神经系统。

 

现在,北京拟规定,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禁止混入生活垃圾,这当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问题是,老百姓对自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如何处置呢?像废旧电池的危害,许多老百姓其实是知情的,一些人家中积累了不少废旧电池,却找不到回收之处。比如笔者早就听说许多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设置了废旧电池回收箱,然而,真要去投递废旧电池,不仅找不到回收箱,人家还多次明确表示,他们并不回收废旧电池,让人徒唤奈何。

 

据说在有的地方,相关部门建议,市民家中如有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可以带到就近的垃圾转运站交给环卫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回收,也可集中交给在马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可问题是,这对老百姓来说方便吗?老百姓即便送到了,人家愿意收集吗?特别是在马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工作繁重的他们有收集危险废物的义务吗?而且,以往,垃圾转运站工作人员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垃圾时,都有过将老百姓本已分了类的垃圾又混在一起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情形。

 

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仅有“谁产生,谁负责”之类的规定是不行的,还得认真将生产者责任制落到实处,谁生产,谁负责回收。当然,老百姓也可能找不到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者交付生产者回收的成本较高,比如时间成本、交通成本,那么,“谁生产,谁回收”也可转化为“谁销售,谁回收”,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回收之责应该都是强制性的。相关部门对此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老百姓举报不愿意回收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建立处罚机制。

 

当然,要最终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产者还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对自己生产的电池、化学药品、荧光灯管等产品,还要如实记载名称、数量以及产品销售流向、回收情况等管理台账,以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将生产者责任制落到实处。

 

文章转载自“ZZ91”


 


发表
26906人 签到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