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农村土地确权的影响,
2017年农村房屋政策变化很大,
可以说是近十几年变化最大的一年,
变化有很多,比如建房审批严格化了,
房屋建设规范化了等。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房回收的变化,
为解决农村房屋闲置问题,
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017年国家加大了对违法农房的回收力度,
那么哪些是违法农房呢?
哪些农房可能将被回收呢?大家注意了。
长期研究农村宅基地变迁的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系博导龙开胜和江苏省国土厅相关专家,对网传的“十类农房”逐一过堂,辨析真伪。
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
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龙开胜认为正确,因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
“不正确。”龙开胜说,如在城里工作的子女,完全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
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
“错误。”一位省国土厅专家说,按现行政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但如果农房长期闲置,则要鼓励采取转让、拆除等多种方式处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
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
网传“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国土专家回应说:“民间300平方米为限的说法,不正确。”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土地确权登记。”
5、一户多宅的农房
龙开胜坦承,目前没有回收依据。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
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
“不准确。”龙开胜解释说,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
国土专家说,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
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国土专家解释,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9、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
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龙开胜分析,不管在哪里翻建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来源:政商内参微信
微编:杨卓坛
“贵州改革”微信内容2017年第163期(总第1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