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对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被告人段某某等7人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废旧电瓶)严重污染环境一案备受人关注。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余吨,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铸造工厂。黄某某、赵某某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设备租赁给郭、陆二人。郭某某、陆某某将从段某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余吨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粉碎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郭某某、陆某某将粉碎后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废旧铅酸电瓶用于炼铅的情况下,或向他人提供废旧铅酸电瓶,或为他人提供场地,为他人经营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燕赵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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