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药厂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基本案例: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药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没有将销售的农药包装物回收。遂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药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

 一、充分认识其危害

抛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具有多面性和巨大性等危害。首先,农药包装废弃物散落在田间地头,由于瓶袋里往往还残留一些农药,容易形成污染源,因散布广泛会进一步形成大的污染源,并进入生物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具有长期潜在危害;其次,农药包装容器以玻璃、普通塑料、铝铂料等材质为主,属于不可降解材料。散落田间、地头后会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同时,用完后的农药玻璃瓶如果被摔碎后,其碎片还容易刺破作业人员和牲畜;再次,因农药包装废弃物导致的环境污染会进一步影响粮食产量和农产品质量, 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回收农药废弃物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严惩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 完善废弃物回收机制

进一步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清理回收机制,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要确保该工作落到实处,必须由政府牵头,农业、环保等部门加大沟通配合协作, 及时清理转运、集中销毁或回收处理,逐步探索建立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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