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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9日,石棉县某公司保安王某(已判刑)电话联系李某到该公司收购废旧品,并让李某找一辆车去拉货。之后,李某邀约张某驾驶一辆微型货车到该公司帮其拉货,并付给张某车费。
到达该公司后,在保安王某的指引下,李某到达公司堆放电缆线的厂区角落,此时,李某发现本次交易的情况与往常有异:往常交易均是早上或中午,而此次交易是下午接近下班的时候;往常交易时均有该公司两名员工在场,而本次交易只有保安王某一人;往常收购的物品是废铁,本次收购的是电缆线。
李某当即心知该电缆线系王某私自卖给自己的,便询问王某是否将监控关闭,王某答复其已经将监控关闭。在得到王某的答复后,李某便抱有侥幸心理,与张某将公司厂区角落里电缆装上车并拉走。后李某将该电缆变卖,得款2900元,并付给保安王某1000元。
后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为6186元。
处理结果:
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在收购电缆线时依据交易习惯、收购时间等,其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提起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人员,或喜欢淘旧品的爱好者,在收购和购买时,应确定物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出售者是否有权出售,如果心中已经起疑该物品来路不正或出售者无权处置,一定不要贪利,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者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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